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6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昌苹与翁德芬,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昌苹,翁德芬,李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94号原告谢昌苹,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奉节县居民。被告翁德芬,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奉节县居民。被告李瑞,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奉节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昌苹与被告翁德芬、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昌苹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昌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昌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昌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谢昌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敖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