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郗昌祥与易小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昌祥,易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郗昌祥。被执行人易小江。申请执行人郗昌祥与被执行人易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郗昌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小江给付案款31565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龙泉执字第19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易小江在成都市青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予以扣留,并向成都市青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工程款暂无提取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易小江在相关单位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郗昌祥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易小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郗昌祥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15656元,现被执行人易小江尚欠申请执行人郗昌祥315656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郗昌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