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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江、朱民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江,朱民荣,青田县华侨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周江,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朱民荣,男,1960年3月2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青田县华侨饭店,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45117-5。法定代表人朱民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1月05日丽水青田法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田县华侨饭店在鹤城街道临江东路32号拥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青田县华侨饭店所有的坐落于鹤城街道临江东路3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117**)。二、在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等行为。三、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君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