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9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陈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陈卫东,谢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9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470996-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华丰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谢继丽,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332627.25元、诉讼费8397元、执行费15726.27元,共计1356750.5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卫东、谢继丽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6750.52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凯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