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20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秀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