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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20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秀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