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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夏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朱小连与夏邑县东方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连,夏邑县东方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夏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朱小连,无业。、委托代理人郑子哲,侯淑敏(实习),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夏邑县东方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二环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升明,系经理。原告朱小连与被告夏邑县东方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小连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