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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美在与被执行人宋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在,宋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在,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海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美在与被执行人宋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海宁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