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美在与被执行人宋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在,宋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在,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海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美在与被执行人宋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海宁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