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XX友与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友,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941号原告XX友。被告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西路289号。法定代表人杨晟。本院在审理原告XX友与被告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