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XX友与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友,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941号原告XX友。被告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西路289号。法定代表人杨晟。本院在审理原告XX友与被告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