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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秀芝、张海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秀芝,张海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343号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福星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景福,总经理。被告杨秀芝,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张海瑞,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芝、张海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