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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426-1号某行高新区支行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行高新区支行,某某电器公司,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426-1号原告某行高新区支行。负责人赵某。被告某某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行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某某电器公司、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行高新区支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某某电器公司、李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价值525万元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某行高新区支行以其支行的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行高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某电器公司、李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525万元或查封、冻结被告某某电器公司、李某某、张某某价值525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苏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