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建国诉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294号原告赵建国,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符美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远波,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8日,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文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国与被告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国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诉讼保全费4770.00元,合计10670.00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杨北驰代理审判员 张 威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