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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宝进红与黄地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进红,黄地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宝进红,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同心县。被告黄地灵,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进红诉被告黄地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进红以起诉后被告黄地灵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宝进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1元(实收571元),由原告宝进红负担。审判员  靳佳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亚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