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4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2,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少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少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