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侯全国于杨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全国,杨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侯全国。被执行人杨晓军。申请执行人侯全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借款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侯全国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