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燕平、梁清莲与王文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平,梁清莲,王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平,女,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住榆次区。被执行人王文庆,男,汉族,1951年6月26日生,住榆次区。申请执行人梁清莲,女,汉族,1950年11月13日生,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王燕平与郭王文庆、梁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