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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燕平、梁清莲与王文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平,梁清莲,王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平,女,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住榆次区。被执行人王文庆,男,汉族,1951年6月26日生,住榆次区。申请执行人梁清莲,女,汉族,1950年11月13日生,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王燕平与郭王文庆、梁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