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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宋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中执字第358号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河南省卫辉市,现收押至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宋建国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本院(2014)新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宋建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5年11月20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对生效裁判中的财产刑刑罚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案件移送部门在立案移送时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向执行部门随案移送相关财物。本院至收押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审被执行人宋建国,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讯问其财产刑履行情况,被执行人称其目前正在监所服刑,没有能力缴纳罚金。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被执行人宋建国财产刑刑罚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付士洲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 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