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乔颖与陈永柱、青岛佳客配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颖,陈永柱,青岛佳客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573号原告乔颖。被告陈永柱。被告青岛佳客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大沙路2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颖与被告陈永柱、青岛佳客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青岛佳客配送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佳客配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详见通知书)二、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