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4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大来、崔东如等与崔永胜、崔海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来,崔东如,崔永胜,崔海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315号原告孙大来。原告崔东如。委托代理人钱国栋,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永胜。被告崔海连。案由: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来、崔东如诉被告崔永胜、崔海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来、崔东如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来、崔东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大来、崔东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大来、崔东如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