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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沈娟娟与代永刘、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娟娟,代永刘,沈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444号原告沈娟娟,农民。委托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永刘,农民。被告沈丽丽,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原告沈娟娟诉被告代永刘、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忆静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沈娟娟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宏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