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金杭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金杭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代表人:周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杭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杭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18303元,支付利息197969.77元及其他约定的罚息、复利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