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珊与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珊,郑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吴珊,女,汉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郭传华,男,汉族,山东省单县人,大专文化,现役军人,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原告丈夫)。被执行人:郑爱华,女,汉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