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刘士宝,赵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9号〔2016〕黑02**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男,住讷河市长发镇。申请执行人刘士宝,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先源乡。被执行人赵宝春,男,住讷河市讷河镇。申请执行人张海峰、刘士宝与被执行人赵宝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2〕讷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