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执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先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刘易刘长兵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先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刘易,刘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256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先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桑兴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易,男,1993年8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刘长兵,男,1964年8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先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易、刘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先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7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先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先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5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2元。执行费200元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赖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