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世雷与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雷,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何世雷,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雷诉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世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雷撤回对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自己负担。审判员 杜圣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