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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世雷与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雷,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何世雷,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雷诉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世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雷撤回对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自己负担。审判员  杜圣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