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林允进、华必青与江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允进,华必青,江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允进。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必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国峰。上诉人林允进、华必青因与被上诉人江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乙方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上诉人关于本案合同没有履行,约定管辖条款的对其没有约束力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