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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杜宏与宁海县佳子五金电器厂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财保6号申请人:杜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君品。委托代理人:刘婷婷。被申请人:宁海县佳子五金电器厂。经营者:崔军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同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厂内由浙江省精盾数控车床有限公司生产的CJK6130-400的精盾数控车床41台(保全价值824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海县佳子五金电器厂内由浙江省精盾数控车床有限公司生产的CJK6130-400的精盾数控车床41台(保全价值82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仲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