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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毓金与杜兆湘、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毓金,杜兆湘,邢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573号原告陈毓金,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杜兆湘,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邢秀英,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毓金与被告杜兆湘、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毓金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兆湘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金福花园3座-306的房产,并提供原告和唐佺乐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6号东方星城B区8#楼105单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毓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杜兆湘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金福花园3座-306的房产;二、查封原告陈毓金和唐佺乐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6号东方星城B区8#楼105单元的房产;上述财产所有人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毓金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 安审 判 员  王美贞人民陪审员  林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