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阿罗古布与郭代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罗古布,郭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12号申请执行人阿罗古布,男,彝族,2012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阿罗月主,男,彝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申请执行人阿罗古布之父亲。法定代理人吉木布西,女,彝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申请执行人阿罗古布之母亲。被执行人郭代洪,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阿罗古布与被执行人郭代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阿罗古布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代洪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余款15000.00元及执行费125.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阿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文 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