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喜临与被执行人王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喜临,王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谢喜临,女,壮族。被执行人王柳,女,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申请人执行人谢喜临与被执行人王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不当得利款项1000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870元,共计10870元。但被执行人王柳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王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瓦窑支行账号为62×××76的账户内存款10000元,本院已冻结。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应划拨王柳的存款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瓦窑支行账号为62×××76的存款10000元至本院农行帐户(全称:融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融水营业室,帐号15×××16)。二、解除被执行人王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瓦窑支行账号为62×××7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居燕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