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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运潮与伍曙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潮,伍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459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潮。被执行人伍曙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64号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运潮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伍曙光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45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