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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兆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和兆科技有限公司,索院华,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五层501-9至501-15。法定代表人徐自由,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和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甲12号白云河旅社2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杨国。被执行人索院华,女,1982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国,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关于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兆科技有限公司、索院华、杨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9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1502200元、利息及罚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75000元、公证费300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和兆科技有限公司、索院华、杨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和兆科技有限公司、索院华、杨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9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 波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