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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振兴与许金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兴,许金良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黄振兴。被告许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兴与被告许金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兴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金良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许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振兴承担。审 判 员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