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9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董晓演、陈志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董晓演,陈志文,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9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钱克标,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安。被执行人:董晓演。被执行人:陈志文。被执行人: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苏孝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晓演、陈志文、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董晓演、陈志文、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15)温泰执民字第96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董晓演、陈志文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万洋华府塔坪商住楼B地块华府苑9幢108室房产(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号:2095005968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编号:2014-7-420、地号:30329001005GB0267),并委托相关部门评估。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竞拍人包能存(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大安乡下塔村坑元底,公民身份证号码:××、唐令敏(女,汉族,1988年0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大安乡下塔村坑元底,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454500元竞得该房产,并已缴清房屋拍卖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董晓演、陈志文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万洋华府塔坪商住楼B地块华府苑9幢108室房产(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号:2095005968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编号:2014-7-420、地号:30329001005GB0267)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原登记于被执行人董晓演、陈志文名下上述房产归买受人包能存(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大安乡下塔村坑元底,公民身份证号码:××、唐令敏(女,汉族,1988年0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大安乡下塔村坑元底,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包能存、唐令敏享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包能存、唐令敏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包能存、唐令敏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费用均由买受人包能存、唐令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