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96号原告张某甲,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