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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浩诉被告李美妍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浩,李美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345号原告:金浩,男,朝鲜族,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金香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妍,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美兰,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浩诉被告李美妍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金浩负担。审 判 长  金 纯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慧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