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袁著顺合伙协议纠纷(2016)鲁0214执1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峰,袁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峰,农民。被执行人袁著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学峰与被执行人袁著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审 判 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慕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