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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袁著顺合伙协议纠纷(2016)鲁0214执1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峰,袁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峰,农民。被执行人袁著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学峰与被执行人袁著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审 判 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慕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