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位言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位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66号被执行人王位言,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海南省澄迈县人,现在海南省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位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位言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位言的银行存款信息,并向其村委会干部了解其财产收入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王位言仍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郑蓓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符芳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