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伟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秦皇岛伟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秦皇岛伟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执行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伟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170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秦皇岛伟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99.2362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乐民初字第1703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唐执二字第10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