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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胜强与孙建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胜强,孙建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强。委托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章。委托代理人卜志明,沅江市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胜强与上诉人孙建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陈胜强与孙建章均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胜强之委托代理人殷绍怀、上诉人孙建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卜志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黎 娜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