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方培聪与个旧市鑫隆选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培聪,个旧市鑫隆选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206号原告方培聪,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居民,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成勇,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个旧市鑫隆选矿有限公司。地址个旧市鸡街镇他秃村。法定代表人曾乃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1945年2月7日生,系个旧市鑫隆选矿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个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培聪与被告个旧市鑫隆选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培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培聪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培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14元,减半收取13157元,由原告方培聪负担。审判员  李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