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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书江与黄新河、许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江,黄新河,许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江,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黄新河,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许爱华,女,汉族,1970年5月8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王书江申请执行黄新河、许爱华买卖合同纠纷(2015)夏民初字第50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拍卖黄新河、许爱华位于夏津县郑保屯镇邢庄村运河社区的楼房,所得价款已清偿申请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5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董风常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