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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苏除德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68号被执行人苏除德,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现在海南省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除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除德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除德的银行存款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苏除德仍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郑蓓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符芳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