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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红梅与焦连廷、岳秀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梅,焦连廷,岳秀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78号原告韩红梅,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人焦连廷,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岳秀花,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梅与被告焦连廷、岳秀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红梅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功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