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超与曹下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曹下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256号原告陈超,男。被告曹下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曹下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下苟银行存款67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下苟在银行存款67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小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