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艳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张艳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344号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区政府B座601室。法定代表人姚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怀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艳娟,女,1970年7月3日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科技社区鹤乡D-10-1-102。本院受理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4元(原告已预交4197元),减半收取419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峻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