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8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与王兴霞、王利利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王兴霞,王利利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878-1号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涛。委托代理人刘海浪。被告王兴霞。被告王利利。委托代理人解则坤,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托代理人朱燕琴。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霞、王利利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家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兴霞、王利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家亮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