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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迎春、刘士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春,刘士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刑初2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迎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2010年5月21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1月2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判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士江,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无文化,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迎春、刘士江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迎春、刘士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迎春伙同刘士江以邀请被害人宋某某(男,65岁)吃饭为名,将宋某某骗至李迎春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527楼1单元203室的暂住地。李迎春及刘士江以宋某某在外诋毁李迎春的名声为名,要求宋某某为李迎春恢复名誉,并向宋某某索要人民币200元。在遭到宋某某的拒绝后,李迎春伙同刘士江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宋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8,018元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全部赃款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迎春伙同刘士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迎春、刘士江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李迎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刘士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迎春辩称,其对抢劫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8,018元的事实不知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士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迎春伙同刘士江以邀请被害人宋某某(男,65岁)吃饭为名,将宋某某骗至李迎春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527楼1单元203室的暂住地。李迎春及刘士江以宋某某在外诋毁李迎春的名声为名,要求宋某某为李迎春恢复名誉,并向宋某某索要人民币200元,在遭到宋某某的拒绝后,李迎春伙同刘士江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宋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8,018元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全部赃款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迎春、刘士江于2015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迎春、刘士江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迎春、刘士江案发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李迎春2010年5月21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1月2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9月27日2时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联盟派出所接到宋某某报警称其在平房区建安街527楼1单元203屋内被一男一女(刘士江、李迎春)抢走8018元钱。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李迎春、刘士江传唤到案;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李迎春、刘士江抢劫的赃款人民币8,018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5、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伤情诊断书:被害人宋某某颜面部软组织挫伤;6、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2015年9月26日17时许,刘姓男子(刘士江)和他媳妇(李迎春)来到其家邀请其去他们家吃饭,其跟他们进屋后发现没有要吃饭的样子,就觉得不对劲,刘姓男子就说其在外面人面前埋汰他,还说其和他媳妇有过不正当关系,给他戴绿帽子了。随后这女的(李迎春)打了其两个耳光,并让其拿200元钱赔偿他们,还让其给他恢复名誉。其不同意,这两人就开始翻其衣服兜,发现兜里有一沓钱,其赶紧按着兜不让他们拿,但他们还是强行把钱拿走了。这些钱是其一月份以来的工资,始终随身携带。后来这个女的吐了,刘姓男子让其下楼给找车去医院,其借机跑了;7、被告人李迎春的供述及辩解:其爱人叫刘士江,宋某某和刘士江认识,跟其不怎么熟,宋某某在外面跟人说其人品不好,跟了很多人之类的话。2015年9月26日15时许,其打电话找刘士江一起找宋某某,让宋某某道歉并恢复名誉。到宋某某家后,其骗宋某某说去其家喝酒,宋某某买了几瓶酒后与刘士江一起回到其家。进屋后其就问他在外面都说自己什么了,并打了他几个耳光,宋某某也还手了,刘士江也打了宋某某,然后让宋某某滚,宋某某就走了;8、被告人刘士江的供述:其和李迎春同居了四年,没领取结婚证。其和宋某某通过打扑克认识,宋某某经常骚扰李迎春,还在外面诋毁李迎春名誉。2015年9月26日16时许,李迎春给其打电话让其一起去找宋某某,让宋某某给她恢复名誉。到宋某某家后,李迎春骗宋某某去她家喝酒,宋某某相信了,买了酒以后就来到了李迎春家。进屋以后李迎春就开始质问宋某某为什么在外面说她坏话,并打了宋某某两个耳光,他们二人就厮打在一起,其上去帮李迎春打宋某某,用拳头捶了左侧肩膀及脖子两下,之后宋某某就服软了。李迎春让宋某某拿200元钱补偿她耽误干活的损失,宋某某不同意,李迎春就去摸宋某某的兜,发现里面有钱,就喊其一起把宋某某按在床上,李迎春压着宋某某,宋某某不让拿他的钱,其就上去掰开宋某某的手,把宋某某兜里的钱都抢出来了。这时李迎春犯病了,其让宋某某出去找车,宋某某就再没回来。其给李迎春吃了药以后李迎春就好了。其问李迎春钱怎么处理,李迎春让其把钱找个地方藏起来,其把钱藏在十字街210路公交车站后身的树林里了。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指认下缴获全部赃款。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迎春称其对抢劫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8,018元的事实不知情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迎春与刘士江共同抢劫了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8,018元的事实成立。被害人宋某某案发当天被抢后,就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所陈述的事实与被告人刘士江的供述相吻合,均证实了案发当日,在被告人李迎春的住所内,被告人李迎春以宋某某在外诋毁其名誉为由向宋某某索要200元补偿。在遭到宋某某拒绝后,李迎春发现宋某某裤兜内有钱,便与刘士江一起将宋某某压在床上,将被害人宋某某控制住后,李迎春指使刘士江强行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裤兜内的人民币8,018元抢走的事实,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迎春的辩解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迎春伙同刘士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迎春、刘士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迎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士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迎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士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