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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洪奎、石志友与孟庆平、孟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奎,石志友,孟庆平,孟凡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05号原告:张洪奎,男,194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石志友,男,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孟庆平,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孟凡娜,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奎、石志友诉被告孟庆平、孟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庆平(或家属张某某)、孟凡娜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奎、石志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庆平(或家属张某某)、孟凡娜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