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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易新忠与巴中俊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烈、杨翠英、李佳、四川天府丽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新忠,巴中俊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烈,杨翠英,李佳,四川天府丽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188号原告易新忠,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周亚平,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俊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江北滨河路。法定代表人杨翠英,总经理。被告李俊烈,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杨翠英,女,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佳,女,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天府丽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冯晓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新忠与被告巴中俊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烈、杨翠英、李佳、四川天府丽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新忠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