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吉伟与孙廷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伟,孙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字第293号申请人刘吉伟。被执行人孙廷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伟申请执行孙廷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40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