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3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吉伟与孙廷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伟,孙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字第293号申请人刘吉伟。被执行人孙廷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伟申请执行孙廷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40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龙